2017年4月24日,蘇州中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親赴晉江和莆田兩市,針對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晉江市青陽新鈕佰倫鞋廠等山寨N字鞋(即鞋兩側有N字母這一裝潢的運動鞋)的生產商、銷售商等多個被告之侵犯New Balance運動鞋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一案,向拒不履行訴中禁令裁定的本案被告送達金額總計高達170萬元的《罰款決定書》。
作為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個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的禁令案件,同時也是蘇州中院第一個全面覆蓋保護的知識產權禁令,蘇州中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作出了該院歷史上第一個“禁止生產和銷售”的行為保全裁定。該禁令一經裁定,遂引起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值此第十七個“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成立蘇州知識產權法庭跨區(qū)管轄知識案件之后,蘇州中院針對本案被告拒不履行訴中禁令的行為作出法定最高額罰款的決定并親赴被告所在地送達,在使此案再度成為業(yè)內關注焦點的同時,亦彰顯了蘇州中院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及維護司法權威的決心與意志。
(網絡圖片)
知名裝潢,享譽百年
New Balance品牌隸屬于世界著名運動制品生產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旗下,于1906年誕生于著名的“馬拉松之鄉(xiāng)”波士頓。經過百余年的不懈的努力,New Balance運動鞋已成為全球同行業(yè)中的暢銷產品,被譽為“慢跑鞋之王”,在世界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同時,因其受歷屆美國總統(tǒng)以及眾多政要和商界精英的青睞,故而亦在美國及許多國家被譽為“總統(tǒng)慢跑鞋”或“精英鞋”,廣受全世界消費者的喜愛。上世紀八十年代,New Balance運動鞋進入中國市場后,隨即受到中國消費者的熱捧,銷量在運動類品牌中均位居前列。
值得關注的是,New Balance運動鞋盡管款式眾多,但均有一個共同的標志性設計:在鞋兩側突出使用大寫的英文字母“N”標識裝潢。在New Balance運動鞋的各種廣告宣傳中,鞋側面的“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始終是濃墨重彩的特寫鏡頭,一些媒體報道甚至直接簡稱NewBalance運動鞋為“N”字鞋。由于這種獨特、美觀、深入人心的裝潢設計,加之在中國長期、廣泛的品牌宣傳及經營所建立的商品知名度,鞋兩側的“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已經與New Balance運動鞋產品形成緊密聯系,成為識別New Balance運動鞋來源的重要標識。據China IP記者了解,New Balance鞋兩側的“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曾由多個生效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所保護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
經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的授權許可,本案原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在中國非獨占使用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裝潢以及相關注冊商標或者安排生產、包裝NewBalance運動鞋,亦有權以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自己的名義單獨對任何侵犯上述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仿冒行為,接踵出現
由于New Balance運動鞋極高的知名度,其鞋兩側N字母這一裝潢深入人心,成為識別New Balance運動鞋來源的首要標識,假冒或仿冒New Balance運動鞋的行為也此起彼伏地出現,市場上出現大量山寨N字鞋,亦使廣大消費者造成混淆及誤認。
本案第四被告鄭朝忠于2014年7月28日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成立了一家名叫“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的公司,將這家公司名稱翻譯為“美國新百倫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并通過這家美國公司授權國內的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等,在中國大量生產和銷售New Boom運動鞋。本案第二被告晉江市青陽新鈕佰倫鞋廠、第三被告莆田市荔城區(qū)搏斯達克貿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鄭朝忠與第一被告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生產和銷售涉案侵權運動鞋的行為。New Boom牌運動鞋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運動鞋裝潢中最突出、最具識別性的部分,即“運動鞋兩側‘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同時,本案被告還存在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行為。
禁令已頒,罰款既至
基于被告的上述行為給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2016年8月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晉江市青陽新鈕百倫鞋廠、莆田市荔城區(qū)搏斯達克貿易有限公司、鄭朝忠、吳江區(qū)松陵鎮(zhèn)新平衡鞋店共計五名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訴訟,并申請了訴中禁令(行為保全)。該案由蘇州中院受理后,由趙曉青、林銀勇、徐飛云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9月12日組織了禁令聽證,并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訴中禁令(行為保全裁定書),認為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可能性極大,被告行為存在構成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虛假宣傳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將對原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并結合損害平衡性,以及原告提供的擔保等情況,認為禁令不會損害公共利益,遂裁定五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的鞋類商品等行為。
本案中,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鄭朝忠在收到生效禁令裁定后拒不履行,繼續(xù)生產及銷售涉案N字鞋,在法院向其發(fā)送督促履行的《告知書》后仍拒不履行,其中深圳新平衡公司還有丟棄文書妨礙訴訟的惡劣情節(jié),截至2017年4月11日庭審,本案被告依然拒不執(zhí)行上述訴中禁令,蘇州中院遂依據《民事訴訟法》針對被告拒不履行禁令的行為分別作出法定最高罰款的決定并由法官親赴被告所在地送達:對第一被告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罰款100萬元,第二被告晉江市青陽新鈕佰倫鞋廠(個體戶)10萬元;第三被告莆田市荔城區(qū)搏斯達克貿易有限公司罰款50萬,第四被告鄭朝忠(個人)罰款10萬。以上總計170萬罰款限罰款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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