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舞蹈學校商標注冊“撞車”事件!被駁回了!
【2018年11月27日深圳商標注冊新聞資訊】南陽某舞蹈學校因學校所起名稱與他人商標注冊一致構成侵權。近日,該案經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該學校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判決顯示,位于南陽的某舞蹈學校,主要從事舞蹈、藝考培訓、模特禮儀等,在其學校名稱、門頭標識、廣告宣傳中大量使用“中央舞臺”字樣及“舞蹈人體模型”圖案。新鄭市中央舞臺藝術學校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該學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相關損失。
【商標注冊審理】南陽中院審理認為,新鄭市中央舞臺藝術學校已向國家商標局申請獲準注冊“中央舞臺”圖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第41類,包括:學校(教育)、培訓、為藝術家提供模特等。南陽某舞蹈學校在舞蹈教學過程中使用了與新鄭市中央舞臺藝術學校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提供的服務來源于商標權人或認為其與商標權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使相關公眾混淆了服務的來源,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鑒于南陽某舞蹈學校侵權時間較短,且在應訴后及時更換了學校名稱,故依法判決南陽某舞蹈學校賠償新鄭市中央舞臺藝術學校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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