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商標注冊公司神州知識產權獲悉,圍繞著金融交易等服務上的一件“mopay”商標權之爭,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雙方之間長達5年的紛爭終于塵埃落定。
事件回放:商標紛爭的開始
據(jù)神州知識產權了解到,“MOPAY(摩佩)”系德國邁因德曼提克斯股份有限公司(MOPAY AG,下稱邁因德曼提克斯公司)旗下的移動支付服務品牌,專注于提供全面移動支付解決方案服務。
2010年6月18日,邁因德曼提克斯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該案訴爭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2010年11月4日,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在“購買支付服務;金融交易服務,即提供安全商業(yè)交易和賬戶管理”等第35類服務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優(yōu)先權日期為2009年9月8日,國際注冊日期為2010年2月26日。
2012年8月7日,上海澗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澗泉公司)大股東姚某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確權的“MOPAY”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并稱邁因德曼提克斯公司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具有明顯惡意,易產生不良影響。
據(jù)此,姚某請求商評委撤銷訴爭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
神州知識產權了解到,澗泉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科技專業(yè)領域內的技術研發(fā)、企業(yè)形象策劃、銷售辦公用品等。
姚某在2015年3月2日之前曾任澗泉公司監(jiān)事,現(xiàn)擁有該公司80%股份。據(jù)澗泉公司官網宣稱,該公司主要經營“魔貝(MOPAY)”移動支付、區(qū)塊鏈金融業(yè)務。
2006年4月3日,姚某提出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2009年9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保險、信用卡服務、電子轉賬、信托、典當?shù)鹊?6類服務上。
針對姚某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爭議申請,商評委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姚某提交的證據(jù)部分未顯示使用時間,部分未顯示引證商標標志,在案證據(jù)整體上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領土延伸保護之前,姚某在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使用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并達到一定影響的程度;
此外,姚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存在有害于我國社會道德風尚或妨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情形。
綜上,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予以維持。
終審錘音落
姚某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jù)悉,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姚某明確表示對商評委在被訴裁定中涉及訴爭商標是否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標志的認定不再持有異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等方面區(qū)別較大,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不屬于類似服務;
同時,姚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領土延伸保護之前,其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未準注冊商標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曉,難以認定邁因德曼提克斯公司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不正當目的;
此外,姚某主張邁因德曼提克斯公司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姚某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等方面區(qū)別較大,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屬于類似服務。
即使訴爭商標“mopay”與引證商標“MOPAY”在呼叫、含義、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但用在自使核定的服務上并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姚某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領土延伸保護之前,其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并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亦不能證明邁因德曼提克斯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采取了不正當手段。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姚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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