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941萬元,一審判賠832萬元……知名體育用品公司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體育)商標維權戰(zhàn)有了最新進展。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就斐樂體育起訴浙江中遠鞋業(yè)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鞋業(yè))、瑞安市中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電子)等四被告侵犯“FILA”系列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遠鞋業(yè)、中遠電子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1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判令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京東商城“杰飛樂旗艦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該案判決不僅創(chuàng)下了西城法院知識產權庭成立以來的判賠額新高,同時也給中小企業(yè)等敲響了警鐘,相關從業(yè)者要建立全面、立體的商標策略,在商標注冊階段做足檢索工作,排除侵權隱患;當遭遇商標訴訟時,要根據(jù)自己的商標布局情況和案件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爭取以較低的成本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FILA(斐樂)是世界知名運動品牌,在國內外均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原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經授權,獲得斐樂等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獨占性使用權。原告認為被告在京東商城銷售的鞋類商品及包裝上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同時,被告在鞋盒的顏色及字母組合形式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鞋子及其包裝上使用的GFLA標志,在鞋盒上突出使用的“飛樂(中國)”字樣以及在網頁上使用的GFLA等標志,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導致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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